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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宣传——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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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质性派生品种(英文名称Essential Derived Variety,简称EDV),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通俗的讲,是指对一个育成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后选育的衍生品种。原始品种(英文名称Initial Variety,简称IV),是相对于实质性派生品种而言的,通常是指在修饰改良之前的初始品种。

  界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和原始品种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品种是不是真的存在遗传依赖关系,实质性派生品种由原始品种选育而来;二是品种是不是真的存在明显区别;三是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基本性状是否相同。

  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针对利用生物技术改造他人授权品种的情况,创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能申请并取得授权,但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创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配机制,一方面尊重他人创新成果,另一方面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修饰育种。截截至2021年底,UPOV78个成员(包括国家和地区组织,涉及97个国家)中,美国、欧盟、日本等69个成员(涉及88个国家)已施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2021年我国修改种子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成为国际上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第70个成员和第89个国家。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1997年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UPOV,2015年在种子法中增设植物新品种保护专章,有效促进了种业健康发展。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种源供应有保障,但与国际领先水平比,原始创新水平不高,模仿修饰育种现象普遍,品种同质化问题突出。我国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鼓励品种原始创新,促进品种更新换代,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是尊重他人创新成果,为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提供了有效的保护手段;三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加大研发投入力度。这是立足新发展阶段,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际经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构建打基础利长远的体制机制。

  实质性派生品种能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其申请程序与目前植物品种申请的程序一样,符合授权条件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实质性派生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时不有必要进行鉴定。只有与原始品种权人产生纠纷时,才需要对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检验确定。鉴定主要采取分子鉴定、田间鉴定等方式。分子鉴定主要是从分子水平鉴定品种遗传相似程度,达到或超过阈值的,通常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分子鉴定具有简便易行、快速准确、可操作性强等优点,是实质性派生品种鉴定的主要方法。田间鉴定主要对品种表型性状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派生关系。当分子鉴定和田间鉴定都无法准确确定时,需要结合育种记录、育种过程等进行综合判定。

  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商业化利用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商业回报。具体利益如何分配由双方品种权人协商确定或者事前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始品种没有获得品种权,就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不能依法获取利益分配。实践中,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制定发布业内普遍认可的利益分配原则和合同范本,供利益相关方参考。

  根据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行为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相关行为包括:

  (五)以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也应当得到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但是,原始品种权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发生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确定,依据鉴定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一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经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实践中,鼓励当事人自行和解。

  二是请求行政调解。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地或者被控侵权人住所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请求仲裁。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自愿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予以裁决,解决纠纷。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实质性派生品种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案件类型,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实质性派生品种的侵权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从育种实践看,通过系统选育、回交选育、诱变育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育种方法,都可能产生实质性派生品种。但是否为实质性派生品种,不能仅仅根据育种方法或遗传相似度高低做出判定,还需要综合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杂交种亲本为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其组配后的杂交种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但在生产、繁殖该杂交种过程中,由于反复使用到亲本,也需要得到该亲本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如果该亲本是授权品种,还需要得到亲本权利人的许可。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根本目的是在品种权人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对种子价格水平没有直接的影响,不会损害农民的用种权益。从长远看,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有利于促进育种原始创新和品种更新换代,有利于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种子法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不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农民在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土地范围内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构成侵权。但承包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属于享有自繁自用权利的农民范围。

  第二十八条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能采用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做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但是,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繁殖材料已有合理机会行使其权利的除外。

  对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十)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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