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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_政策法规_食用菌新闻_中国食用菌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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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业经2013年12月18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1年2月26日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确定的其他1至2种农作物。

  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11-2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九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第十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实行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单独申请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级审定和省级审定,还可以同时向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审定。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六)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其中,申请国家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或具备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结果报告;申请省级品种审定的,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以及省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审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表,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书面保证所申请品种名称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使用的名称一致);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手机号、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鉴定、品质分析、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第十三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6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30日内提供试验种子。对于提供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提供试验种子的,视为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60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申请者提供的试验种子中留取标准样品,交农业部指定机构保存。

  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两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十六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检验确定,并进行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应当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一个试验点的种植培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条 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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