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24-05-05 21:47:42
- 作者:全球供应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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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2010年3月7日以粤林〔2010〕47号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管理,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审(认)定林木品种,维护良种选育、生产和使用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四条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省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的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第五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林业种苗与基地管理总站,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七条根据现阶段本省林木良种选育的进展情况,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认)定:
(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三)从国内外引种并经过多年试验、多点试种,能正常生长发育且目标性状优良的树种。
(五)在产量、抗性或品质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能适用于特殊环境种植或具有特殊工业用途的品系或类型。
第八条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的林木材料,必须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品种:
(二)在产量或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遗传表现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有一定的试验面积,能稳定地生产出少数的繁殖材料,种子的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
第九条选育或引种单位(个人)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审(认)应当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可在省林业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三)相关证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材料(附光盘或电子邮件等电子版本1份),能直接或邮寄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的内容有:林木良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良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生产或试种单位的旁证材料以及原始档案材料和林木良种特征,如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DNA指纹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必须由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属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审(认)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省属林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中央驻粤科研院(所)、高校(学院)和中、外资(合资)林业企业研发部门等机构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凡符合申请审定条件的,经征得主要试种地区或协作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人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认)定范围。3月1日以后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认)定范围;情况特殊需要列入本年度审(认)的,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决定。
第十四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审(认)定申请,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报审材料来现场查定和初审。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初审专家小组明白准确地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申请人或者相关权益人认为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为申请人的或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有关委员应当继续参加审(认)定。
第十六条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通过初审的林木品种,在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全员会议上进行终审。参加终审的委员必须超过总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对报审的材料经过认真评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凡同意票数超过参会全体委员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二者,即通过审(认)定。审(认)定通过的良种统一命名、编号,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报省林业局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林木良种公告的主要内容有:良种名称、树种、学名、通过类别、良种编号与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种植范围等;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公告认定的有效期限。
林木良种的编号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良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林木良种顺序编号和通过审(认)定的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种子园代码后用加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育种代数,如(O)为初级种子园,(1)为一代(改良)种子园,依次类推。
4.树种代号:由树种属名、种名(拉丁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与其他树种有重复的,加种名的第二个及以后的字母至相区别为止。如马尾松Pinusmassoniana代号为Pm。
如编号:粤S—CSO(O)—Pm—001—2002,表示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2002年审定通过的第1号马尾松初级无性系种子园良种。
林木良种名称由申请人提出,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后予以确认。林木良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者其他暗示林木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描述或者其他夸大性词语。
第十八条 对经由省林业局予以公告的林木良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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