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湘潭县畜禽规划饲养区域布局的布告
- 发布时间:2024-03-17 06: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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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畜禽饲养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可继续协调发展,规范畜禽饲养场建造,有用减轻畜禽饲养污染,推动乡村环境归纳管理,保证大众出产日子和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法令》《湖南省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规则》(湘政办发〔2022〕46号)的规则,决议对我县畜禽规划饲养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做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饲养场,现有畜禽饲养场逐渐退出。下列区域为禁养区:
5.县域内湘江长沙归纳纽带库区湘江干流沿岸1000米、县域内长沙归纳纽带库区以外湘江干流沿岸500米范围内;
自本布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限养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饲养场。现有的畜禽饲养场(户)有必要建造污染防治设备,完成资源化使用或合格排放。下列区域为限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养区。在适养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饲养场,一定要契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饲养污染防治规划及法令政策规则,满意卫生防护间隔要求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影响寓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污染物有用管理和废弃物归纳使用。
1.本布告所指畜禽是指农业乡村部发布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传统畜禽及特种畜禽。
2.本布告所指畜禽饲养场(户)分类规范依照《湖南省畜禽规划饲养污染防治规则》(湘政办发〔2022〕46号)履行。
4.本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用期5年。《湘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畜禽规划饲养区域布局的布告》(潭县政函〔2017〕78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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