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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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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足长阳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的现状,将年出栏10到500头生猪或折算为同等养殖量的其他畜禽养殖户作为监管对象,强化了监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条例》对县(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的职责作出规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解决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该谁管、怎么管的问题。

  三是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行为。《条例》对行政区域内“三区”划定和畜禽养殖户的养殖场所选址、规划管控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在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等方面分别作出了相适应的规定。

  四是统筹污染防治与畜禽养殖业发展。《条例》对畜禽养殖户实行规划管控,科学划定禁养区域,统筹防治与发展的平衡。同时,考虑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本比较高的问题,《条例》鼓励和支持第三方参与污染防治,既有效解决部分养殖户畜禽粪污无处可去的难题,又切实保障畜禽养殖业和污染防治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为什么要制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请介绍一下其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是长阳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三峡库区生态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拥有清江国家森林公园、清江国家地质公园、清江国家湿地公园、崩尖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四个“国字号”,而且清江流域是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的3个一级流域之一,生态地位很重要,生态保护任务艰巨。

  二是长阳还是全国生猪调出大县和全省山羊生产大县,畜禽养殖是农村主导产业之一,在为人民群众增收致富的同时,也造成了某些特定的程度的环境污染,必须加强监管。

  三是国务院制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仅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前缺少直接上位法,存在养殖户责任义务不明确、乡镇和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执法监管依据不完备、养殖废弃物综合化利用政策不足等问题,导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效不优。基于以上原因,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民群众需要和自治县委安排部署,决定制定《条例》,从而为长阳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好法治保障。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可以就环境保护等方面做立法。

  二是《条例》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纲领性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法律和法规为立法依据,同时借鉴了别的地方的立法经验和成果。

  2021年10月,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了五年立法规划,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纳入2022年立法计划。2022年3月,真正开始启动立法工作,组建工作专班,开始起草条例草案,期间先后多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到多个乡镇、村开展调研。2022年9月,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2022年12月,自治县委常委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专题研究。2023年1月,条例草案先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2月2日,《条例》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3年7月27日,《条例》经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9月26日,《条例》由自治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公布实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养殖户职责,请问环境保护部门如何履行条例赋予的行政职能?

  答:即将颁布实施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法律手段规范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行为,提供了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监管的法律依据。

  条例中明确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没有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未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造成渗漏、溢流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或者直接排入城镇生活垃圾污水管网的,都属于违反法律行为。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分局将切实履行畜禽污染养殖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充分的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督办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和涉关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各自的监管责任,认真履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责任。强化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查处,推动畜禽养殖户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确保全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成效。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养殖户该如何履行相关义务?

  答:《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应当依法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畜禽养殖户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定,符合本县行政区域内关于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管控要求,依法办理用地等相关手续。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应当与养殖场所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确保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对畜禽粪污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渗漏、溢流。加强恶臭气体净化处理,降低恶臭气体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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