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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必须强农,强农必先强种。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现代种业发展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习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下决心把我国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
法的决定,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以下简称EDV)制度,并明确EDV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EDV制度是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的国际通行做法,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的重要举措,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助推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
随着生物技术发展,基于原有品种很容易育成具有新性状的品种,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以下简称UPOV)为平衡利益分享,在1991年通过的法案文本中建立了EDV制度,激励原始创新育种。
我国农作物育种即将进入分子育种的3.0时代,为适应种业发展的要求和育种者的需求,2021年我国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EDV制度,且第九十条明确了EDV定义,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实施EDV的条件,实施EDV相关行为时,应征得原始品种权人的同意。
EDV制度实质意义是在原始品种权利人与EDV权利人中建立利益分享机制,对保护原始品种权利人的权益,防止育种者在育种创新上的过度“搭便车”,以及有效阻止对原始品种进行“实质性复制”的植物品种在市场上以不同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起到尊重他人创新成果、鼓励育种原始创新作用。特别是对鼓励加强突破性品种选育或种质原始创新具有十分及其重要的作用,促使我国种业发展进入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阶段。目前,UPOV78个成员中,有69个成员(涉及88个国家)已施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我国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UPOV,受理第一件“培矮64S”品种保护,历经从无到有,建立了由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组成的完善制度体系。申请量逐年增长,24年以来,已受理品种权申请7万多件,授权3.3万件,连续6年位居UPOV受理申请量第一,我国已成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大国。建立了由1个测试中心、27个测试分中心和6个测试站组成的强力技术支撑体系,研制出300多项测试指南和23项分子鉴别判定技术标准。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已步入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急需快速推进EDV制度落地实施。
育种联合攻关组率先启动实施EDV制度试点,36家攻关单位签订共同承诺书,试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约定EDV判定阈值为遗传相似系数92%,鉴别判定的方法为《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今年,
育种联合攻关组内也实施EDV制度试点,并在徐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推进行动”活动上签订共同承诺书、发布实施方案,组内约定EDV判定阈值、鉴别判定的方法、收益分享比例、异议处理等规则,为下一步全方面实施积累实践经验。积极地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修订,细化EDV制度的实施步骤和范围,初步考虑以目录形式公布,分类分步实施EDV制度。
实施EDV制度,可构建公平公正的利益分享机制,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促进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实施EDV制度,有利于当家品种自主可控。经过育种家多年不懈的努力,我国培育了一批高产优质品种,良种覆盖率达到96%,基本实现了种源自主可控,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从“自主”角度看,实施EDV制度可以有效遏制“仿种子”,确保当家品种市场占有率。
实施EDV制度,有利于增强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我国品种市场存在同质化现象,部分品种在产量、质量、抗性等方面缺乏明显优势。只有快速推进EDV制度实施,限制“修饰性育种”,才能跳出“谁搞原始创新,谁就是冤大头”的怪圈。
实施EDV制度,有利于提升我国种业竞争力。如果不尽快实施EDV制度,原始创新品种得不到切实而强有力的保护,将影响我国与大部分实施EDV制度国家的农产品国际贸易和种业交流。加快实施EDV制度,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重要战略部署的要求,有利于充分的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拓宽发展空间,提升我国种业国际竞争力。
用中国种子保障中国粮食安全,实施EDV制度是激励育种原始创新的有效路径。只有让原始品种育种者获得更大权利、获取最大利益,才有动力培育更多优良品种,确保我国种源安全和粮食安全。下一步,有关方面将快速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配套规章修订,推动EDV制度实施。梳理一批EDV疑难问题,完善EDV制度问答手册,加强宣传和培训;开展四大攻关组内试点工作交流,及时总结各作物好的做法和成效,关注UPOV、国际种子检测联盟(ISTA)、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CPVO)等国际组织动态,加强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体系,提高农业从业人员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公平、公正开展执法活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的发挥种子协会、种子贸易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