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正式公布,是农业农村部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力举措。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并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任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肖小余介绍,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根据《目录》,公布细化到品种级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以下简称《品种名录》)。《目录》、《品种名录》和国家级、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等一系列文件相互衔接,构成了畜禽遗传资源基本的界定、分类体系,对于贯彻落实《畜牧法》,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肖小余说,《目录》的发布建立在详尽的资源调查和严谨的学术论证基础之上,取得了“两大突破”:一是确定了区分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的根本原则;二是明确了“畜禽”的概念。《目录》首次明确了《畜牧法》中畜禽的法律边界和内涵,厘清了家养畜禽和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水生动物的界限,既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当前畜牧业生产的实际的需求,又科学兼顾了未来畜产品安全消费的主要流行趋势。《目录》是在开展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摸清遗传资源家底后,征求了大量意见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的,统筹考虑了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真实的情况,综合技术成熟度及生物安全风险等因素,科学界定了畜禽种类和畜禽品种的关系,能够有效地为畜禽资源研究和畜牧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补上了长期以来畜牧业管理制度的短板,完善了畜牧业治理体系。同时《目录》的公布,有助于现代畜牧业发展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调控,逐步提升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水平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发展步伐。
本次公布的《目录》,涵盖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两大类33个物种,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纳尽纳。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这些畜禽都是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大多数都用在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是城镇和乡村居民重要农畜产品供给的大多数来自。《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畜牧法》管理。
肖小余介绍,改革开放以来,四川省特种畜禽养殖发展迅猛,产业规模近20亿元,已成为四川省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市场供给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在一些贫穷的地方,特种畜禽养殖成为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将特种畜禽列入《目录》,有效地解决了交叉管理等问题,其良种繁育、疫病防控等工作有章可循,养殖者的利益也将更有保障。
肖小余说,根据家养畜禽与野生动物界定的根本原则和畜禽的定义,某些在民间具有一定饲养规模的动物未列入《目录》。例如,黑天鹅、鸿雁等禽类人工驯养时间短,种源需要从野外采集;果子狸、竹鼠等携带的病原体背景不清,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大;蛇、蛙及昆虫等不属于《畜牧法》管理的家养畜禽(哺乳类和鸟类)范围,不宜列入畜禽目录。总之,通过科学界定,有很大效果预防了通过将野生动物列入《目录》,进而规避《决定》禁止滥食野生动物的要求。
他说,《目录》在每个物种后相应细分了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三个类别,其具体的品种名称分别收录于《品种名录》中,均通过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审定或认定。地方品种是指在特定地域、自然经济条件和居民文化背景下,经历长期非计划育种所形成的家养畜禽品种。培育品种是指通过人工选育,主要遗传性状具备一致性和稳定能力,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畜禽群体。引入品种是指从国外引进的家养畜禽品种。配套系是指利用不一样畜禽品种或种群之间的杂种优势,用来生产商品群体的品种或种群的特定组合。这三类品种各有所长,互为补充。
肖小余说,这里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属于昆虫纲的蜂、蚕没有列入《目录》,但是按照《畜牧法》,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畜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仍由农业农村部门管理。因此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将依据《畜牧法》,公布蜂、蚕遗传资源品种名录。